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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8 號
聲 請 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憲法法庭之裁定為補充判決,並聲請暫時處分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第 8 條自由權,非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23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稱財產權侵害,請求命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依補充判決程序進行假處分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作成補充判決前,請求作出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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