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審裁,503,20221104,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503號聲請人徐仁祥訴訟代理人李睿禔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貪汙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69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26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5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恣意禁止原則及司法院之釋字第641號、第669號及第790號解釋意旨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5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826號判決,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693號刑事判決以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本件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為確定終局判決。又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末查,本件聲請意旨,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