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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558號聲請人儷都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天仁訴訟代理人施宣旭律師許庭禎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健康食品管理法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4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3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一事不二罰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又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收受系爭判決二,是本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揭大審法規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4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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