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號聲請人 王家強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東癸108執11194號字第108906018號函(下稱系爭函),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扣取保證金,扣抵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經查,系爭函並非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與上開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1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1年1月27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