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1002,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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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02 號
聲 請 人 饒明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1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35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等語。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又系爭裁定僅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均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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