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1002,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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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02號聲請人饒明勝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1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等語。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又系爭裁定僅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均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1 年8月19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 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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