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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05號聲請人林昭延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及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13號、67年台上字第2500號、68年台上字第606號及69年台上字第1675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規定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1年8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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