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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10 號
聲 請 人 鄺定凡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抗字第 250 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 87 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 9 條、第 36 條、第 74 條及刑法第 306 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22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本件聲請人曾對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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