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1016,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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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16號聲請人粘曜源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79號(下稱系爭判決一)、第583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110年度台抗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經查:(一)系爭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裁定皆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合先敘明。(二)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認聲請人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系爭判決一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三)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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