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1026,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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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26 號
聲 請 人 張景政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87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 ),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92 條第2項、第 59 條、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7款定有明文。

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1252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復查,上開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酌之。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或侵害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人身自由權等,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

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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