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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28號聲請人陳隱洲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受刑人相較有失公平,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何一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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