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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32號聲請人陳智皓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應改適用刑法第257條第2項規定,及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均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雖依法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然嗣後撤回上訴,是上開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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