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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33號聲請人劉宜忠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經查:1.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之規定定之。2.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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