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1038,202208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38 號
聲 請 人 郭雅芬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聲字第2090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 107 年度上訴字第17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不論情節輕重,法定刑一律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明顯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1項第 2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73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

聲請人復提起上訴,末經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3899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查系爭裁定及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則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

五、按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而言。

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故系爭裁定並非依法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六、至聲請人持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聲請系爭規定違憲部分,經查系爭規定並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客體。

七、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