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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41號聲請人蔡顯進上列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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