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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43 號
聲 請 人 黃家毅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06 號及109 年度台上字第 1214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1項第 2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聲請人曾分別對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2347號及 108 年度上訴字第 3144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分經前開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及 109 年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二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次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及前開最高法院刑事二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
五、惟查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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