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125,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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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5 號
聲 請 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合併管轄,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058 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 7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05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刑事訴訟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之解釋錯誤,駁回聲請人合併管轄之聲請,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22條、第 23 條及第 80 條等規定,應屬無效,並請宣告系爭規定之正確意義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1 日聲請憲法法庭
裁判,其據以聲請之裁定於 111 年 1 月 6 日送達,合先
敘明。
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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