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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64 號
聲 請 人 顏東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64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等,未適用刑法第 257 條第 2 項規定,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均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撤銷部分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上更(一)字第 135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聲請人依法尚得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提起上訴終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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