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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271 號
聲 請 人 謝佳娟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雖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00年度上訴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認其逾越上訴期間,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前開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補充或變更解釋。
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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