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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12號聲請人蔡雅芳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109年度執更丙字第36號文書(聲請人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執更丙字第3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據以為本件憲法審查聲請之文書,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2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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