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21號聲請人陸文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4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系爭判決一及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完成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111年7月4日前向憲法法庭提出。又聲請人於111年7月20日向監所長官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已逾越上開憲訴法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9月2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1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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