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334 號
聲 請 人 何牧珉
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
解釋法律及命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第 85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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