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136,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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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36 號
聲 請 人 蔡添才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56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2858 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訴字第 202 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係警察違法逮捕、審問及栽贓聲請人而生,實際上並無聲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之實證存在,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56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2858 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年度審訴字第 202 號刑事判決未能糾正警察違法,認定事實與法律適用均有錯誤,均屬違憲。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曾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56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上訴字第 2858 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又查,聲請人曾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聲再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於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8 日裁定駁回聲請,可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

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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