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8號聲請人楊浚瑋上列聲請人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辛字第3535號及108年度執更辛字第1069號執行指揮書,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辛字第3535號及108年度執更辛字第1069號執行指揮書,違反憲法公平及比例原則,聲請憲法審查。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或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執行指揮書,其性質非屬對一般事項所為之抽象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亦非裁判,不得為聲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6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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