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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 號
聲 請 人 陳文雄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5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60 號刑事確定判決牴觸憲法,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6 日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5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60 號刑事確定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認定聲請人已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既遂罪,判處聲請人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生,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而牴觸憲法。
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判決違憲之判決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中華民國 96年 1 月 2 日送達聲請人,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為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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