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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0號聲請人何枚玲訴訟代理人徐文宗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所有物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再字第11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疑義,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所有物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再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侵害其程序主體權並有突襲裁判之情事,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查聲請人前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三、 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四、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10年9月29日確定並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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