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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42號聲請人張玟蓁等12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陳垚祥律師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71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7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因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違憲等語。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三、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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