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6號聲請人何財龍上列聲請人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及109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刑事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聲請人之一,依解釋結果應可提起非常上訴,惟聲請人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救濟,卻屢遭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及109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1年 4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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