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167,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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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67 號
聲 請 人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
度訴字第 851 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之 1 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5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之 1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關於「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要件,是否屬濫行訴訟均出於承審法官之心態,系爭規定已剝奪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本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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