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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7 號
聲 請 人 吳孟松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802 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802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應調查而未調查及檢察官違法偵查等事由,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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