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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74號聲請人楊定融訴訟代理人張淵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8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1)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及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公平審判、法官自治、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2)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就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及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為殺人等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8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1)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下稱系爭決定),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公平審判、法官自治、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2)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11年2月18日聲請解釋憲法,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01年12月27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決定及系爭規定二,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另就系爭規定一,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公平審判、法官自治、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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