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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79 號
聲 請 人 江哲宇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461
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461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濫用自由心證,違反證據法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 111 年 2 月 9 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 110 年 9 月 2 日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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