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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79號聲請人江哲宇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濫用自由心證,違反證據法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2月9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10年9月2日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27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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