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8號聲請人鄭銘浤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復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於98年7月23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98年8月14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12月25日第134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98年8月14日即已收受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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