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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80 號
聲 請 人 呂印子
上列聲請人不服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雖宣告強制工作相關規定違憲,然不允許聲請人經非常上訴程序,請求撤銷其所受強制工作之宣告,並未遵循司法院釋字第 177號、第 185 號及第 188 號解釋之先例,違反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針對與憲法法庭裁判相當之司法院釋字第812 號解釋聲明不服,依前揭規定,自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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