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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90 號
聲 請 人 陳錫壽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199 號刑事裁定,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199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於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1項第 6 款規定作限縮解釋,且對於聲請人提出之新事實及新證據置之不理,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該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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