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90號聲請人陳錫壽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99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9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作限縮解釋,且對於聲請人提出之新事實及新證據置之不理,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該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2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3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