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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91 號
聲請人 詹民進
上列聲請人為刑事補償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已依聲請人之聲請,宣告聲請人行為時之刑法第 239 條規定違憲,聲請人依上開解釋請求刑事補償,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刑補字第 7 號決定書及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110 年度台覆字第89 號覆審決定書,卻以聲請人之案件僅係受免訴判決,而非諭知無罪,從而駁回聲請人依刑事補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刑事補償之請求,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 3 章第 3 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
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最高法院決定書聲請覆審,經上開司法院覆審決定書,認覆審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應認上開司法院覆審決定書為確定終局裁判。
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非字第 191 號刑事判決諭知其免訴而非無罪,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指摘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
本審查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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