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194,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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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94號聲請人何財龍上列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8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數罪併罰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各級法院斟酌定應執行刑時,應避免有刑罰過重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8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數罪併罰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獨厚重罪,定執行刑差異甚大,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02號刑事裁定以抗告難認為有理由,而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又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81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難認係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及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三、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四、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二)核聲請人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部分,聲請人所陳,仍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3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1年 5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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