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00號聲請人游金文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台敬111非312字第11199026701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台敬111非312字第11199026701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經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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