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204,202205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04 號
聲 請 人 葉志偉
上列聲請人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 8
號及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282 號刑事判決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 8 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3282 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而牴觸憲法,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違憲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一及二分別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中華民國109 年 4 月 7 日及同年 8 月 5 日送達聲請人,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審查庭爰依上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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