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04號聲請人葉志偉上列聲請人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刑事判決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而牴觸憲法,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違憲等語。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判決一及二分別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及同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審查庭爰依上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12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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