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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06 號
聲 請 人 蕭仁正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提
字第 4 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提字第 4號刑事裁定,對於非屬現行犯而受警察濫權逮捕之聲請人未給予救濟,違反憲法之無罪推定原則,憲法法庭應緊急為保全證據。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提字第 4 號刑事裁定,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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