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210,202205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10 號
聲 請 人 陳逸賢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73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35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169 號刑事判決,對證據之調查不實,違背法規及憲法之保障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1項第 2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復提起上訴後,末經前開最高法院判決認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以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次查確定終局判決及前開最高法院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法規範審查是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2款規定決定之。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