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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15 號
聲 請 人 黃國華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2491 號刑事判
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
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249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然侮辱公署罪,以刑法處罰政治性言論的表達,過度限制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於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27 日由司法院收文,是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
├──────────────┼──────────────┤
│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許大法官志雄、詹大法官森林、│
│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黃大法官昭元 │
│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 │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 │
│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 │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 │
└──────────────┴──────────────┘
【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黃大法官昭元提出,許大法官志雄加入、
詹大法官森林加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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