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215,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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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15號聲請人黃國華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刑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之公然侮辱公署罪,以刑法處罰政治性言論的表達,過度限制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聲請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由司法院收文,是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許大法官志雄、詹大法官森林、黃大法官昭元【意見書】不同意見書::黃大法官昭元提出,許大法官志雄加入、詹大法官森林加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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