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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16號聲請人陳鴻斌上列聲請人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聲字第2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官法第60條第1項及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條第9款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職務法庭107年度懲聲字第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官法第60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授權司法院制定法官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惟其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並未具體明確,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又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條第9款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以法官員額之多寡,作為曾參與懲戒案件再審前裁判之職務法庭法官,迴避僅限一次之理由,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語。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聲請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由司法院收文,是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於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應不受理。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蔡大法官明誠、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林大法官俊益、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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