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25號聲請人楊寶鈞上列聲請人為與相對人彰化縣彰化市公所等間巷道爭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67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6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事實之認定有誤,又採納行政機關之見解,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聲請憲法審查。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確定終局裁定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110年1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是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補正,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1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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