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226,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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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26 號
聲 請 人 游建村
上列聲請人為家暴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
第 994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3 年度上重更(一)字第 5 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994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3 年度上重更(一)字第 5 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告知權、聽審權、防禦權、公正受審權及司法院釋字第 146 號、第 384 號、第582 號、第 731 號解釋等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

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項第 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就詐欺取財之聲請部分,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就此一聲請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

另就家暴殺人之聲請部分,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就此一聲請部分,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

四、復查,上開終局確定判決一及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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