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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26號聲請人游建村上列聲請人為家暴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告知權、聽審權、防禦權、公正受審權及司法院釋字第146號、第384號、第582號、第731號解釋等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就詐欺取財之聲請部分,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就此一聲請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另就家暴殺人之聲請部分,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就此一聲請部分,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四、復查,上開終局確定判決一及二,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1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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